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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超过法定期限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3-02-02 来源:佚名

某政府采购服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对本地企业设置了加分项,文件发售期间没有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就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又提起投诉。经查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确实存在违法情形,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张志军:建议一分为二处理本案所涉事项。
      首先,应当驳回该供应商的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供应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质疑已经超出期限,财政部门可依据该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驳回投诉。
      其次,应当对采购文件的违法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了特定行政区域的加分项,违反法律规定,财政部门可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