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合适。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
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虽然约定了由中标单位承担超出部分,不是由招标单位支付,但就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来看,
高于批复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度,是变相调整的行为,突破了概算批复的约束,是不合适且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