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不影响公正的情况下,可以。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其中规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
在实践中,招标人投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很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如果不允许其投标,又剥夺了其竞争机会和生存条件。
当集团内部企业和外部单位一起来投标,其公正性就会受到严格审视。《条例》也并未一概禁止,
只要招标人能够保证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有理由证明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并没有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单位不公,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投标人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可以给予合理的答复,能够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就可以。
但“公正性”难以保证的,就不应允许其投标,否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面对“不公正”的指责和评价时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