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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标报价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是否可以任意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发布日期:2021-06-28 来源:郭宪

      目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报价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是否可以任意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或者《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郭宪:目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应当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不能在招标文件中另行约定其他解释规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本办法中CIF、CIP、DDP等贸易术语,应当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解释。” 目前国际商会关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最新版本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报价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应当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国际商会(ICC)于2019年9月在全球正式发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 2020),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通则的施行将对我司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招标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其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的变化之处主要包括:

         (1)FCA术语下就提单问题引入了新的附加机制;

         (2)CIF和CIP术语中的最低保险范围的规定不同;

         (3)当采用FCA、DAP、DPU和DDP术语进行贸易时,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

         (4)DAT术语更名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这是为了反映作为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终点;

         (5)包括与运输义务和成本相关的安全要求。

      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掌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新版规则,并在实务中正确应用。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