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拓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陕西省财政厅于近日发布《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多方面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中小企业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小微企业合同份额达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至4%—6%。同时,预算单位需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通知》规定,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当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通知》指出,要完善信息平台查询功能,简化查询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咨询答复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网民咨询。
《通知》强调,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人需缩短合同签订期限,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完成合同签订。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合同中要明确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满足支付条件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付款,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推进项目电子化交易。
《通知》还提出,要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包括支持中小企业合同融资、鼓励免收或用电子保函替代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给予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等措施。
此外,《通知》指出,将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开展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评价,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